一、庭前会议
所谓庭前会议,就是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以为开庭审判程序作准备的预备性程序。庭前会议并不是开庭的必备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况有:(1)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二、开庭宣告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应当向当事人完整地进行权利告知工作。
三、核对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和告知权利
在核对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时,一般核对被告人身份、年龄、前科、户籍地、居住地、拘留与逮捕期限,是否收到起诉书等信息。其中应当注重核对外来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在此阶段,还有诉讼权利的告知环节,包括回避权的告知以及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公诉人对被告进行讯问
3、辩护律师进行发问
4、审判长发问
5、公诉人举证
6、辩护律师质证
……
该阶段主要在于查明起诉书中确定的犯罪事实,如遇重大疑难问题或一时无法查清的问题,可暂时休庭。
五、法庭辩论
辩护律师在此阶段可根据阅卷情况以及法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无罪或者罪轻辩护
六、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为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权力,允许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七、评议宣判
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宣布休庭,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