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区别(刑法的解释分类!)

刑法解释的分类(一)

——从解释的主体(效力)分类

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释和说明。刑法条文是抽象的、概括的,而实践中的案件事实则是复杂的、具体的、多样的、变化的,如何使抽象的法律能够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必须依赖于刑法的解释。

刑法解释按解释的主体(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如果需要对刑法含义进行明确,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所作的解释。例如,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1)解释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注意:不是全国人大)

(2)解释效力:立法解释高于司法解释

(3)“立法解释”不同于立法,区分立法解释与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

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属于刑法典的一部分,不属于立法解释。例如,《刑法》第93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

立法解释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形式颁布,但不能将其等同于刑法条文本身,不能将其归入刑法的渊源。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法的适用过程中针对具体的审判和检察工作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

未经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注意】

(1)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对同一条文的解释,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有冲突时,适用立法解释。

(3)同级司法解释效力相同,有冲突的,可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两高先后颁布的新旧解释存在冲突,新解释废除旧解释的,适用新解释。

(4)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方法没有限定,但是,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进行(不利于犯罪人的)类推解释。一种解释如果被认定为属于类推解释,即使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仍然属于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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