苛捐杂税是指在正常的赋税之外,政府或者官员为了增加收入而强加给百姓的各种无理的税费。
在中国历史上,苛捐杂税有很多种类,有些是国家制度性的,有些是地方性的,有些是临时性的,有些是长期性的。
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些历史上比较典型的苛捐杂税都有哪些。
周厉王水税
周厉王是西周第十一任国王,他在位期间实行了一种极其苛刻的水税,即平民百姓喝水需要上税。
这种税费不仅违反了天理人情,也激起了民众的反抗。周厉王最后被迫逃亡,并死于彘地(今山西霍县东北)。

明末三饷
明朝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为了应对后金(后来的清朝)的入侵,明朝政府开始征收三饷,即兵饷、边饷和军饷。
这三种税费都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每户每年要缴纳银两、布匹、粮食等。这些税费本来是用于军事支出的,但实际上大部分被官员贪污挪用了。
三饷之重,使得百姓生活困顿,不少人逃亡或者起义。

清末厘金
清朝同治十年(1871年),为了赔偿英法联军侵华战争的赔款,清朝政府开始征收厘金,即在海关关税之外再加收百分之一的附加税。
这种税费不仅加重了商业负担,也影响了民生物价。
厘金后来被扩大到内地各省,并且增加到百分之三。厘金成为清朝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但也引起了民众和商人的不满。

元朝火耗
火耗是元朝政府为了补偿运输过程中因为火灾而造成的损失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火耗最初只是针对官府运输粮食等物资时征收的,但后来扩大到所有商业运输中,并且由原来的百分之五增加到百分之十或者更高。
火耗不仅使得商业成本上升,也导致了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

明朝杂税
明朝政府除了征收正常的田赋、丁税、关税等之外,还有很多杂税,如养马税、养犬税、养鹰税、养鸡税、养鸭税、养鹅税、养猪税、养羊税、养牛税等。
这些杂税都是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季节而变化的,有些是一次性的,有些是年年征收的。这些杂税给百姓带来了很大的负担,也影响了农业生产和畜牧业发展。

清朝杂役
杂役是清朝政府除了正常的赋税之外,还要求百姓提供各种劳役和物资的一种制度。
杂役有很多种类,如修筑城墙、道路、桥梁、水利等工程役;为官府提供车马、船只、器具等器役;为官员提供食物、衣物、家具等供役;为军队提供粮食、草料、军械等军役等。
杂役不仅占用了百姓的时间和精力,也消耗了百姓的财富和资源。

汉惠帝大龄剩女税
汉惠帝刘盈是西汉第二任皇帝,他在位期间实行了一种奇葩的赋税制度,即对于年龄在十五岁以上至三十岁不嫁的女子征收额外的赋税。
这种税费旨在促进婚姻生育,但实际上却增加了女性的负担和歧视。

以上就是一些历史上比较典型的苛捐杂税,它们都反映了封建统治者对于人民的剥削和压迫,也激发了人民对于改变社会的渴望和斗争。